民眾從國外和網路買電子煙被判刑

連結:民眾從國外和網路買電子煙被判刑

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區管中心主任馮潤蘭今天指出,王姓民眾因為從中國大陸攜帶電子煙入境台灣,今年5月被桃園地方法院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另一件是林姓民眾從淘寶網以彩妝名義網購電子煙,他再透過露天拍賣以「電子霧化器」販售,一樣被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得緩刑2年。

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各衛生局,稽查近1500件,違規43件,其中37件購自網路,5件來自夜市及一件其他管道。

衛福部現在是將含尼古丁電子煙以藥事法管理,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卻販賣,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電子煙不含尼古丁,若宣稱可「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等療效詞句,則可依藥事法處60萬到2500百萬元罰鍰;即使電子煙不含尼古丁、也未宣稱有戒菸療效,但外觀類似菸品,則可依菸害防制法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限令回收。

小編評:分享很多次了,大家不要再買賣電子菸了。

 


連結:電子煙聯合稽查計畫結果

截至6月初,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如下:

(一)總計出動525人次,稽查1491件次,查獲違規件數43件。
(二)販售管道:37件來自網路、5件來自夜市及1件其他管道。
(三)其中28件含有尼古丁、7件因不含尼古丁且無宣稱療效由地方衛生局藥政科移交健康管理科、4件移檢調單位偵辦及4件處辦中;其中26件已移送法辦。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大家看看TFDA的回覆,寫得挺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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