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10)日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明確指定此3類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8項,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以供民眾選擇安全餐具,避免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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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100年7月21日1001300545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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