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

連結:102.11.13部授食字第1021950916號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

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材質鑑別」。
二、「鉛之檢驗」及「鎘之檢驗」增列儲存瓶。
三、「酚之檢驗」增列容量瓶,修正標準溶液之配製濃度範圍及定量極限。
四、「甲醛之檢驗」修正標準曲線之製作。
五、增修訂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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