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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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增修訂「大安氟奎林羧酸(Danofloxacin) 」在牛乳之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為免訂容許量。
四、增修訂「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在牛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五、增修訂「康黴素(Kana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六、增修訂「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在綿羊、山羊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綿羊、山羊之乳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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