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業者為了推廣產品,透過食品違規廣告大肆宣傳,其案件都是由衛生機關受理,但依其違規樣態所適用的法源不同。從99年至102年7月,衛生機關裁處食品違規廣告案件計12,602件、罰鍰金額高達新臺幣43,108.4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於處辦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時,縱屬同一產品的同一版廣告,如連續刊播,按「一行為一罰」原則,罰鍰「總金額」並不以20萬元為上限。
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管法)已於今年6月21日施行,依食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上開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杜絕違規廣告,食管法第45條針對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至於廣告違規與否及其適用法條,則須依個案證據、事實,方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