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期限」廠商訂定,依自家實驗室實驗或委外品保建立

食藥署規定,只要是上市上櫃公司,以及肉品、乳品加工、水產品等10類食品,都必須要有實驗室,剩下不再規範內的,在制定保存期限,也要委外具有公信力單位做品保,或是自行做檢測。

食品廠的實驗室就是保存期限把關者,採食物樣品做生菌培養,如果保存期限定兩個月,在這段時間有超標的生菌數,代表保存期限制定不合格,另外測食物水活性跟含氧量,越低越難產生微生物。

其實賞味期限是日本名詞,代表最佳食用時間,有效日期和保存期限,則是食品壽命終點,賞味期限可寫可不寫,但後面兩者,台灣法規規定一定要註明。

 

小編評:這篇新聞涉及幾個法規文件-

不過要看懂這個議題,其實還是推薦食力的文章「食品過期到底還能不能吃?(大推,請大家看原文)」-

食藥署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中,「保存期限」的定義是:「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其為時間範圍」是從製造日期算起,產品可以保持品質的期間。通常短則6個月,長則2至3 年,在市售的罐頭、餅乾、米麵等外觀標示上,幾乎都會印製保存期限。

「有效日期」官方定義是:「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Ο年Ο月Ο日』。」而有效期限的訂定是要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在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同時食品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

「賞味期限」是指在此日期之前,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但並不表示在此日期之後,食品就不安全或變質了。
各國法規對於包裝食品日期標示的要求不同,用語也些差異,像是「use by」和「expiry date」比較接近有效日期,而「best before」則接近賞味期限的定義,

不過,食藥署對於進口食品的包裝標示,希望食品業者能請製造商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因此會出現包裝上中文標示與原包裝上標示的「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日期不同的「有效日期」。如果無法提供可以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則會將「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視為「有效日期」。

連結:「保存期限」廠商自訂!設實驗室或委外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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