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連結:102.10.02 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號 公告訂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添加果蔬汁含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包裝飲料,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2.添加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之包裝飲料,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3.未添加果蔬汁,但提供果蔬風味之市售包裝飲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品外包裝標明果蔬圖示(樣)或果蔬名稱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4.綜合果蔬汁飲料(果蔬汁總含量百分之十以上)品名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名揭露全部蔬果名稱,其名稱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依序低標示。
(二)如品名未揭露添加之所有果蔬名稱,應於標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5.本規定所定原汁含有率、「無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字體大小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377 號原汁含有率標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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