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上市櫃食品業需設實驗室 違罰300萬
食藥署表示,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自行設置實驗室,並自主檢驗,未依法自設實驗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去年修正並經總統令在去年12月10日公布,並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條文規定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均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因設置需要時程,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及因應,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也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
金管會搬出食管法第7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業者表示,他們願意配合金管會的輔導,依照食管法的設置實驗室做自主管理,可是根本找不到可遵循的設置辦法。
江惠貞說,相關條文將於今年12月10日落實施行,當初修法會訂定新法公布一年後才執行,就是要給業者充足時間設置實驗室,但至今未見衛福部訂出相關配套措施,若業者先蓋實驗室,蓋好後標準才訂定,屆時業者的實驗室不符合要求,那該怎麼辦?
衛福部食藥署官員則表示,他們已經與金管會勾稽出137家食品業者,並在今年1月21日發文,要求依照HACC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原理,按所販賣產品類別,決定自己的實驗室中應有的檢驗方式,當食藥署稽查時,業者再自行說明為何採取這樣的檢驗方式,不符需求就會要求改善,食藥署認為,因食品業樣態很多,硬性規定反而造成困擾,這是兩全其美的辦法。
江惠貞則批評,食藥署只針對137家業者發函,沒有公開公告,要其他業者如何得知相關資訊?江惠貞並說,就算依照食藥署的公文,也只是告訴這137家業者要就本身經營食品產業的特性,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根本沒有具體要求要依照HACCP的原理。
小編評:義美條款,真是世界一絕~
來源: 已上市上櫃及新申請上市上櫃之食品業者應依風險控管原則自設實驗室
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已強制要求上市、上櫃業者自行設置實驗室,並自該法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該等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
依據103年12月10日經總統令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3項修正條文,規定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均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並依同法第60條第4項,自該法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如未依法自設實驗室,則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為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食藥署已於104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櫃食品業者,除呼籲相關食品業者及早因應辦理,並申明法規強制要求業者自設實驗室的精神,在於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