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預告沒入追繳違法所得的食品業者草案,規定有辦理工廠登記、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食品業者,若違反食安規定,將依法追回不法利得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說,依法業者若違反食安法,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殘留農藥、攙偽假冒等製作、加工、販賣等,或食品容器有毒、危害健康等行為,可追回不法利得
預告的內容是依法公告受規範的業者,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業者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高怡婷表示,新的預告主要是針對檢察官、法院未來如果未對業者要求追繳不法利得、違法所得時,食藥署就可以祭出這一條,用行政手段追繳,在扣除「成本」之後,追繳沒有上限,追多少就沒入多少
至於其他小廠,高怡婷說,檢方則可以犯罪所得的財務、財產利益來處分,同樣不會讓業者逃過
食藥署指出,在預告期30天後,若外界沒有太大異議,最快明年1月即可上路。但新制不溯及既往,富味鄉、大統油乃至於頂新等重大食安事件皆無法援用新規定
連結:預告訂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草案
三、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四、公司登記資本額與實收資本額不同者,以實收資本額為準。
小編評:附上法源。
前年的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犯罪,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億5,000萬元,檢察總長不服判決提非常上訴,法務部也為此提案修法。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修正沒收的定義,將沒收範圍跨大,未來除了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只要是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要防止蓄意脫產。未來若再發生,類似拉法葉案軍火商汪傳浦將軍購贓款轉給公司、子女,甚至黑心油業者將贓款流向公司時,同樣能沒收。
過往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但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儘管一再修法,但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仍如同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的沒收18.5億犯罪所得遭撤銷一樣,無法處理。未來將新增「沒收」的專章,並把「沒收」修正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宣告
此外,沒收的處分也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本次修法自明年7月1日生效。換句話說,一審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若明年7月新法上路時還沒終審,那頂新案也可適用新制,法官可直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