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改食品佔3%,將不得標示「非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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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規定玉米、黃豆兩項基因改造作物,佔食品總重未逾5%者,包裝才能標示為「非基改」,遭消基會等團體批評規定太寬鬆,主張應比照歐盟將5%降為0.9%。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邀集毒理、食品科學等專家開會,做出將非基改標示的門檻先從5%提高為3%的結論,預計後年上路,標示違規者依法可重罰400萬元。

食藥署組長潘志寬表示,該署將根據專家會議同意將非故意摻雜的基改作物容許量從5%修正為3%,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結論,下月底前預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標示含基改原料之標示」草案,若外界無疑義,最快後年起基改標示新制就會上路,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罰4萬∼400萬元,後續視執行結果,再評估是否降為0.9%。

小編評:雖然沒降到0.9%,但是3%也是一種進步!

 


連結:含基因改造原料食品標示之專家會議討論結果

「含基因改造原料食品之標示」專家會議已於103年4月29日召開,會中由食品科學、食品追溯、毒理學、生化學等學者、董氏基金會、主婦聯盟、消基會等消保團體代表及食用油品、食品加工業、食品進出口等公(協)會代表,共同討論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原則,將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訂相關規定之參考。

本次專家會議針對含基因改造原料食品標示規範,做出下列建議:
一、非故意摻雜容許量由現行5%下修至3%,可由105年1月1日施行,後續再依施行結果、追蹤追溯系統與檢驗系統等配套措施,以及原料供應量情形,通盤評估是否繼續下修至0.9%。

二、高層次加工品(如食用油),因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故維持現行規定得免標示。

三、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可比照食品之標示原則,非故意摻雜容許量為3%,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者,得免標示。

四、散裝基因改造食品因販賣業者涵蓋範圍廣泛,可採取分階段強制標示,並給予業者較適當之緩衝期,優先施行對象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販賣農產品或原料之食品業者。

食藥署將參考本次專家會議之建議,研擬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標示含基改原料之標示草案,預計於今年5月底依行政程序法及WTO/TBT協定所定程序預告,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小編評:附上完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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