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火鍋湯頭須標示食材、製作法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防止「騙很大」事件重演,昨預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強制規定供應火鍋的店家必須以菜單、插牌等方式,標示湯頭主要食材及製作方法,草案預計7月1日正式實施
草案針對具有營業登記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只要販售火鍋類食品就得遵守;主要將湯底製作方式分為熬製、調製及兩者都有3類,以牛肉鍋為例,店家須標示「牛肉鍋湯底使用大骨熬製」或「牛肉鍋湯底使用OO調(風)味粉(料)調製」或「牛肉鍋湯底使用大骨及OO調(風)味粉(料)共同調製」
食材及調味粉不須寫到鹽巴、味精等添加物,而是構成湯頭風味的主成分,例如大骨、香菇、番茄、洋蔥等主要食材;若含兩種以上調味粉,須依內容物含量多寡標示,讓消費者清楚自己吃的是熬製或調製而來
店家可以卡片、菜單註記、插牌等形式在明顯處標示上述資訊,若以菜單註記,字體長度和寬度則各不得小於2毫米,其他形式不得小於2公分
此規定不像包裝食品一樣須改標換標,只要加註或插牌即可,因此業者準備時間不需太長,若預告順利,預計今年7月1日實施;正式施行後,若店家沒標示可開罰3萬到300萬元,若標示不實罰4萬到400萬元
小編OS: 有些人不認同這個做法, 但小編認為可以知道商家的湯底是熬的還是調的差很大, 使用風味粉調的會吃到添加物的風險大, 運用食材熬製的湯底會遇到的可能是農藥或動物用藥的風險, 但至少我可以選擇要吃添加物還是吃藥(誤), 雖然無法解決絕大多數的問題, 但至少可以減少大聲讚嘆調出來的湯頭好甜好好喝的窘境@@
發文日期: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946號
主旨: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本規定預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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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