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有3萬噸即期食品,食藥署展開通路輔導

連結:年有3萬噸即期食品 食藥署展開通路輔導

國內屢傳過期食品重製回流至消費市場的不法事件,衛福部食藥署於今年4、5月首次調查超商、量販店、超市共15家通路業者、1萬2188間門市的即期食品量,推估每年逾3萬公噸。食藥署展開通路輔導計畫,力促業者加強相關管理,以期在食品過期前能有效利用。

食藥署表示,每年即期食品以包裝食品類1萬6904公噸最多,其次是生鮮蔬果類約4341公噸、生鮮禽畜水產品類約7164公噸、即食餐食類約1644公噸,合計高達3萬0053公噸。未來除了輔導通路業者設置即期食品促銷專區、提高出售量外,並強化業者與社福單位合作,捐助相關食品給需要的人。

小編評:太驚人。

 


連結:快過期的產品 進了誰的肚子?

台灣大學食安中心執行長許輔認為我國可參考歐、日,將「有效期限」改為「賞味期限」來解決問題。他解釋,逾越賞味期限的食物依法規將不再被強制丟棄,反而可安全流向食物銀行再分配,只是「逾越賞味期限多久、又可以怎麼使用,都需要明確的法令規範。」

有效期限(used by)為一特定日期,例如食品上標示有效期限為2016年4月1日,只要消費者購買後,在未拆封且按照生產者指定儲存方式的情形下,4月1日前消費者都能安全無虞的食用;若不幸發生食物中毒情形,相關法律責任便由生產者承擔,一旦超過4月1日,食用者產生的健康損失,生產者無須承擔。因此,有效期限可以解讀為消費者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

「賞味期限」(best before)
同樣為一特定日期,即便逾期,該食物仍然可以安心食用、風險不高,只是「風味不是那麼好」。以日本為例,對於需要立即食用、不耐儲存(通常為5天)的食物,例如便當、御飯糰,會要求以「有效期限」標示;但若像餅乾、加工品、冷凍肉品等較長效的食物,則標示為「賞味期限」。


小編評: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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