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米顆粒極小,運用範圍廣,但也被認為可能成為新興危害物質,如採煤礦工人罹患黑肺症、石棉造成石棉塵肺症等,都是經過20、30年後才被發現,為了防堵奈米造成人體危害,歐盟、美國多年前提出警告,要求所有運用在食品的奈米物質,提出溶出及滲出報告,以免引發日後健康風險。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林旭陽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尚未有明確證據指出奈米運用在食品器具、包材等會造成危害,但有研究顯示奈米物質平時穩定,但接觸「油」或是「熱」時,奈米物質容易產生不穩定反應,被人體吃下肚可能產生危害,如基因毒性、破壞細胞等,具有淺在風險。
食藥署將比照歐盟與美國規定,只要使用到奈米物質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必須向食藥署申請,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包含奈米經加工、應用後,最終產品是否會溶出、滲出奈米,經過審核後才能使用,逕自使用奈米宣稱耐熱效果佳、抗菌、保鮮等效果,視為違反食安法第16條,可依法開罰6萬元到2億元罰鍰。
林口長庚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表示,歐盟也准許8種奈米物質可用於塑膠容器、包裝等,食藥署管控奈米物質使用於食品器具等,是正確作法。
小編評:歐盟關於奈米的法規請見連結(Home > Research in Nanosciences & technologies > Policy issues)(另外可見連結2),不過找不到新聞中提到的歐盟可以用八種奈米材料,好想知道是哪八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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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學資料:毒理安全性資料依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辦理,亦得參照歐盟REACH施行化學物質註冊所需要繳交的毒理安全性資料。
與食品接觸的溶出或遷移測試:檢測「新食品接觸物質」或「含奈米物質的食品接觸材料」的溶出或遷移特性,溶出測試必須考慮以下原則:(一)溶出測試應以「成品」進行,若實際情況不允許,則在足夠證據證明其代表性的情況下,可採取相同物質與製程之「樣品」或「材料」進行。且只有在實際使用中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部分,才需要進行溶出測試。(二)食品模擬物的選擇請依「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規範的溶媒與溶出條件,或依據可預期接觸的所有類型食品的特性,在科學證據佐證之下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食品模擬物,且替代的食品模擬物之溶出或遷移能力不得低於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的規定溶媒。(三)溶出試驗的溫度與時間組合條件等請參照「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或在可預期的用途下,選擇最嚴苛的時間和溫度組合條件,且替代的時間和溫度組合條件不得低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規定。(四)對每一食品模擬物使用一個新的測試樣品。但如果某一測試樣品預期用於某種食品接觸用途,且該用途需經歷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時間和溫度的組合,則遷移測試應使用同一份食品模擬物。(五)如果測試樣品預期用於重覆接觸食品,則遷移測試應針對同一樣品進行三次,每次使用一份新的食品模擬物。而其符合性應以第三次的遷移量進行確認。但針對特定遷移限量設定為不得檢出之物質,則第一次遷移測試結果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六)溶出試驗的分析應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分析方法進行。(七)食品模擬物中奈米物質的分析可參考 ISO/TR 13014:2012 中建議的方法,於試驗報告中除說明測試結果之外,必須特別說明所選用的測試方法與測試條件。
小編評:小編只節錄需要檢驗測試的部分,看了就覺得超難申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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