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5年查獲誇大不實、宣稱具有療效的化粧品違規廣告及未經核准擅自違規刊播藥物廣告共計513件,包括化粧品212件(41.3%)、中西藥256件(50%)及醫療器材45件(8.7%),總計裁處轄內188件違規案件處分,共計新臺幣590餘萬元,另325件則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違規案另以媒體種類進行統計分析,因網路平臺使用刊登的門檻較低,導致在網站刊登違規廣告計431件(84.1%)最多,電視頻道46件(9%)居次,其他則為廣播電臺與平面報章雜誌36件(6.9%)。
藥商刊播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應事先將所有廣告內容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直轄市衛生局申請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播,以免觸法。不具藥商資格的一般民眾,切勿擅自販售或刊登藥物廣告,否則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罰鍰或因觸犯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而被處以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於106年1月6日起不須再事先送審,而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僅在此範圍,不具有醫療效能,違規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有關「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查詢。
小編評:附上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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