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經營茶及食品等零售批發的某公司負責人羅姓男子,以及上游高雄某貿易公司洪姓及李姓負責人,涉共同販賣不得檢出的人參葉及普洱茶農藥殘留超標茶包飲品,遭檢方指揮警方查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罪起訴,地方法院昨天將3人統統判無罪,檢方不服收到判決書將提上訴。
法院對製造有害人體健康超標農藥茶包行為判無罪,讓消費者感到意外,檢方說,食品有不得檢出農藥規定,會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嘉義市衛生局食品管理科說,尊重法院判決,業者販售農藥超標茶包,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裁處罰金,為維護消費者食安,仍將持續稽查市售茶包飲品。
法官說,人參茶及普洱茶雖有超標農藥,但無證據構成違反食安法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無證據證明顯示被告對詐欺取財有直接或間接故意,不構成刑事處罰,人參葉及普洱茶的攝食方式多屬沖泡飲用,攝入風險宜就實際沖泡方式的沖泡茶湯後,再以茶湯殘留農藥評估,才符合攝食風險評估精神。
小編評:小編查了iQC舊資料發現這篇新聞稿的廠商應該是指104年手搖杯稽查事件中的中上游廠商嘉義市草本一族與高雄河億貿易公司,其販售農藥超標茶產品雖然已經依照食安法罰鍰了,檢方繼續上述,不過法院還是主張無「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宣判無罪…其實相同的判決一直發生,就是卡在犯罪行為如果未達成「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就沒辦法加重懲罰,無論是油安事件或是英國藍事件,都有一樣的判決結果。所以如果最高法院如果沒有進一步對這方面做出說明或討論,未來應該還是會一直看到一樣無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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