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女經營的美食部落格享有逾30萬人次點閱,累積的「食記」(在網路撰寫美食評論)超過300篇,她去年3月到某義式餐廳用餐,過了3天撰寫食記,內容批評服務生將套餐的甜點送錯給其他客人,以及上了燉飯後,過了半小時才端來另一道義大利麵,「從頭到尾沒有聽到店家的道歉,只聽到店家說再等一下」等語。該家餐廳業者不滿她所寫的食記,提告加重誹謗罪,雙方都請律師。
檢方說,足認賴女用餐時就對服務生提出質疑,後來發表食記也獲得業者回應,在網路發表的用餐過程評論屬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小編評:廣告也是個很棒的議題!業者要多多注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