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收利益行銷若未揭露,公平會開罰

黃沛聲律師幫未來部落客及網路寫手整理了作業準則:

1.薦證廣告者,定義不限於知名人士,也不限於部落客,只要在網路上發文的人就可能成為薦證廣告者;

2.只要是網路發文,無論是撰文或是回文,只要有收取廠商利益關係,就是薦證廣告,都必須在文中要揭露其利益關係;

3.若有利益關係,必須揭露:利益關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即使拿業者的免費贈品也包括在內,都要揭露。不過法律並未要求揭露對價的細節,因此若是有受招待或是收費的體驗,有所揭露也就可以了。建議若是一般受招待寫體驗文的話,標題就寫<<免費招待體驗>>;收一定金額寫感想文的話,就寫<<收費體驗>>;沒收錢自己體驗的話,可以不用寫,或是表明<<自費體驗>>,這樣就一定沒有問題。

4.惡性反面口碑行銷行為: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例如反面的口碑行銷),就要看看從事薦證行為、發文的具體情形,薦證者可能會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而且此時與第21條不同的是,因為薦證者是故意違反第24條,該條並沒有責任限制的規定,因此對於連帶處罰金額沒有上限。

5.不實廣告:若是除了有利益關係之外,產品廣告若有涉及廣告不實的部份,廠商另外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寫手在明知不實或可得而知情形下,要連帶負責。但若是非知名或專業人士時,僅以索收報酬10倍為限制。

小編評:黃律師的這篇文章寫得好棒,把三星寫手門的事件描述得挺簡單明瞭,也給部落客血手很多建議,大家可以看看長知識

連結:部落客法律責任面面觀-公平交易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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