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收利益行銷若未揭露,公平會開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薦證廣告規範說明」,在網路為文推薦者,如果與業者有「利益關係」,社群網站推文皆屬於「薦證廣告」,即一般所稱的「代言」,業者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網路寫手不但最高可被開罰收受報酬的10倍,還會被視同代言人與業者共同裁罰,並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這項規定已自昨日生效實施。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社群網站推文已成社會潮流,雖然與一般商業廣告不同,但呈現方式符合公平法「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定義。「薦證廣告規範說明」修訂後,在網路上發表產品心得,只要與業者間存在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利益關係,就屬於「薦證廣告」,必須在廣告中充分揭露。

連結:部落客寫有價 「推薦文」視同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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