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油標示(草案)擬放寬,人造奶油免標中低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3月首次預告該草案,原規定以食用油脂製造的「人造奶油」,如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而昨日第2次預告該草案,取消人造奶油中脂、低脂的標示,並將原訂於明年1月1日上路的草案,延後到7月1日才實施。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今天受訪時表示,預告期間美國商會提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認為奶油本來就有標示油脂含量,國際規範中也沒針對中脂、低脂人造奶油進行標示,經討論後決定放寬標準,未來不論脂肪含量一律標示為「脂肪抹醬」。

標示奶油、乳脂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奶油:經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經殺菌、攪動、提煉製成供食用之奶油,且乳脂肪含量達80%以上。
  • 乳脂:乳品中脂肪經由物理方式分離,製作成脂肪於脫脂型態的乳化產品,冷凍時呈現液狀,且乳脂肪需含10%到80%間,其產品可標示為「食用乳油」、「鮮奶油」、「鮮乳油」。
  • 人造奶油:食用油脂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成可塑型、流動狀的產品,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
  • 脂肪抹醬:食用油脂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成可塑型、流動狀的產品,且油脂含量為10%到80%間。

 

小編評:法規在這,第二次預告「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自己看啦!

連結:奶油標示擬放寬,人造奶油免標中低脂

連結:奶油標示髮夾彎,二次預告取消中低脂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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