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食安法》第25條規定,「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但哪些品項要標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根據此法條,最近爭議不休的重組牛肉,若以散裝販售,完全不用標出「重組」,例如此次用到飼料牛油的進口肉商樹森公司,賣給餐廳時是完整包裝,也依法標示「重組」,餐廳料理後,卻不用告知消費者。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10月30日曾表示,「未來會慢慢朝這個方向(標示)前進」,現行重組肉仍須符合食品添加物和衛生安全規範,但確實沒有法源依據要求餐廳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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