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為解決刑罰與行政罰牴觸問題,研擬中的食安法修正條文草案,將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
就消費者因果關係證明責任部分,依現行食安法規定,消費者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得請求賠償,某種程度已減緩對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因果關係舉證部分亦在積極研議中。
食安受害消費者方面,食藥署強調,對於食品與身體傷害的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因考量食用者傷害與食品間的因果關係極為複雜,不宜一概認定,換言之,如果僅針對食品另立「舉證責任轉換」,恐影響現行整體民事賠償體系,須審慎研議。
連結:食管法 強化消費者舉證
小編評:舉證轉換,很難做得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