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加水站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賣山泉水要求飲用水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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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苗栗賣山泉水將走進歷史 自治條例草案要求生飲級水質

連結:衛生局修草案 嚴管加水站

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要求販售水品零檢出大腸桿菌群等3項微生物,且必須重新取得許可設站,加強自主管理,並要求張貼警語檢驗報告,同時新增罰則對複檢不合格或屢犯規定的業者祭出重罰,草案目前送交衛福部核定,擇日公告實施。業者一片錯愕,認為販售經年的山泉水難以達到標準,且要達標必須消毒滅菌,山泉水勢必走味,無疑宣告下架。

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2010年8月11日上路,縣府衛生局研擬修正條文,縣務會議最近通過草案呈衛生福利部審議,原自治條例加水站販售水品分「應煮沸、勿生飲」級,必須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可生飲」級要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草案統一要求達到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其中微生物項僅有大腸桿菌群密度,檢出最大限值50個單位(CFU/100毫升),研擬的草案規定的標準,微生物項的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都必須陰性。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楊文志說,加水站原「應煮沸、勿生飲」級如山泉水等水品,草案要求也要有「可生飲」的水質標準,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令歇業、停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規定自治條例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加水站必須重新取得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應將設備封存,命令停止營業,處1萬元到1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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