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助劑」入食安法,業者若使用加工助劑危害人體健康,罰鍰最高兩億

連結:食品業者加工助劑危害人體健康 罰鍰提高至2億

連結:冰醋酸泡海參判無罪 「加工助劑」將入食安法

新北市「淦成公司」3年前涉嫌以工業用的「冰醋酸」浸泡海參,偽裝成高單價的黑玉參,一審判刑一年,但今年初大翻盤,高院指出冰醋酸為「加工助劑」而當時國內無法可罰,因此駁回。

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朱姓負責人一審被判刑一年,二審改判無罪。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也與食品用洗潔劑特性不符,朱男行為時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改判朱男、淦成企業無罪。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法不當,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初審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過去針對加工助劑的規範訂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今日立院審議進一步將之納入母法,提升其法律位階。此外,過去《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加工助劑的使用如不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可依食安法第48條開罰3萬至300萬元,今日修正的食安法草案則進一步規範,加工助劑不得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否則可依食安法第44條開罰6萬至2億元。

小編評:有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但是食安法過去沒有提及所以無法依照食安法開罰,這真是很荒謬耶…有關淦成舊案,大家可以看下方連結喔。

淦成企業以工業冰醋酸浸泡海參,佯裝高價「黑玉參」銷售香港大陸地區

海參泡工業冰醋酸販售,法院認加工助劑非添加物,淦成公司二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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