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如貨品在境外發生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情況,經常需要在境外就地報廢。財政部國稅局昨(6)日提醒,境外報廢必須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報廢證明與境外會計師身分證明才可列報損失,否則恐將遭稅局剔除。
該局舉例,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鉅額銷貨折讓,其中包含境外報廢損失500餘萬元,但該公司卻僅能提示商品未銷毀前照片數張,無法提供其餘證明文件,確認銷毀事實,最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貨品需在境外報廢,可以在事前先向稽徵機關核備,並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
小編評:給進出口業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