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
一、 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24條第3、4、5、6項規定,有關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包含海牛目、鯨目、海象科、海獅科、海豹科、海獺屬所有種。
三、 申請輸入、輸出程序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之申請,由申請者檢具相關資料,包括原產國出具之該物種係於該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之證明上網申請(網址:permit.coa.gov.tw,諮詢服務專線:0800-588-889),申請書如附件一。
四、申請買賣、陳列、展示程序
依野生動物保育等級分別處理如下:
(一) 保育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
依野保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申請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再由地方主管機關(縣、市、直轄市)彙整轄內案件統一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 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
1. 活體(如海獅、海牛等)
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初審後函轉本會審核。
(1) 申請買賣者:
申請書如附件二,另須檢附資料如下: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交易動物實體每隻照片1份。
D. 進口相關文件影本(進口證明)。
(2) 申請陳列、展示者:
申請書如附件三,另須檢附資料如下:
A. 法人/團體核准證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進口相關文件影本(進口證明)。
D. 陳列、展示計畫書(包括動物、來源、數量、陳列展示名稱、地點、期限、陳列展示場之設計圖或配置圖、陳列展示期間飼育人姓名、學經歷及獸醫師姓名等資料)
E. 土地、建物所有權屬資料影本或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
2. 產製品
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買賣交易之數量,每六個月彙報本會備查。依產品利用性質區分為食用及非食用兩類:
(1) 食用產製品規範:
申請買賣者須具備相關營業許可,產品亦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範。本項依產品性質,再區分A.原料、半成品及B.成品兩部分:
A. 原料、半成品:
係指如海豹油、肉等,及未包裝之產品,如膠囊、粒劑。核准販售之業者須逐次登記販賣資料,包含購買者等相關資訊。除申請書外,須檢附資料如下:
(A) 法人/團體核准證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申請買賣/陳列、展示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清單1份。
(D) 切結書正本1份(申請買賣者)。
(E) 來源證明文件影本1份:
i. 修法公布前已輸入者,須檢具進口證明影本、購買發票影本(或進口商開具證明文件),輸入為膠囊、粒劑者須檢附衛生署食品輸入核可文件。
ii. 修法公布後輸入者,進口商直接販售者須檢具本會核准輸入文件及進口證明影本。非進口商之下游業者則須檢附進口商(或其他商家)提供本會核准其買賣之文件、進口證明影本及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B. 成品:
係指已包裝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標識,可直接販售至消費者。由產品代理商、製作商統一申請,僅進行源頭管理。取得同意後自行銷售或由有營業登記之商家代為販售,並於成品外包裝標識本會核准字號供查驗,本會並將核准案件公告於本會林務局網頁(網址:www.forest.gov.tw)供民眾查詢。除申請書外,須檢附資料如下:
(A) 法人/團體核准證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申請買賣/陳列、展示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清單1份。
(D) 切結書正本1份(申請買賣者)。
(E) 來源證明文件影本1份:
i. 修法公布前已輸入者,須檢具進口證明影本、購買發票影本(或進口商開具證明文件),輸入為膠囊、粒劑者須檢附衛生署食品輸入核可文件。
ii. 修法公布後輸入者,進口商直接販售者須檢具本會核准輸入文件及進口證明影本。非進口商之下游業者則須檢附進口商(或其他商家)提供本會核准其成品、半成品買賣之文件、進口證明影本及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F) 產品外觀圖或包裝樣品。
(2) 非食用產製品規範:
屬營利行為者,申請者須具備相關營業許可,非屬營利行為者,則無須具備。申請者每次買賣前均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除申請書外,須檢附資料如下:
(A) 法人/團體核准證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申請買賣/陳列、展示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清單1份。
(D) 切結書正本1份(申請買賣者)。
(E) 來源證明文件影本1份:
i. 修法公布前已輸入者,須檢具進口證明影本、購買發票影本(或進口商開具證明文件)。
ii. 修法公布後輸入者,進口商直接販售者須檢具本會核准輸入文件及進口證明影本。非進口商之下游業者則須檢附進口商(或其他商家)提供本會核准其買賣之文件、進口證明影本及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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