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米做才叫米粉」,消基會痛批政府大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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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監察院監察委員程仁宏也對食管局說法感到不可思議,他強調,CNS11172的大品項中明確寫著「米粉絲」,再細分為「純米米粉」和「調合米粉絲」,也就是說「調合米粉絲」已是最低標準,若業者標示米粉至少得符合這個規範,否則就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若主管機關沒有具體作為,監察院不排除採取自動調查,偵辦主管機關是否有怠惰或人為疏失,放任消費者成為冤大頭。

由於管轄權力屬於衛生署,經濟部標準局也莫可奈何,只能希望衛生署強制執法。但標準局表示,CNS1484還有另一個品項是「粉絲」,專門規範食用澱粉及食用穀物加工的粉絲,裡頭的品項「調合粉絲」清楚定義:本品係以食用澱粉或食用穀物為原料,混合後加工製成之長條型之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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