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林姓男子,在2013和2015年間,違法在家殺雞販售,遭市府當場查獲,曾被沒收雞隻和罰款,甚至曾被判刑兩個月,易科罰金六萬元。不過林姓男子還是罰不怕,去年五月間又在家中宰殺雞隻,又被聯合查緝小組查獲。儘管查緝小組找來警方支援,但林姓男子還是我行我素將雞隻帶到攤位,處理雞內臟,直到警方到場搜證才配合。全案查緝單位則是依違反畜牧法罪嫌移送。
林姓男子在法院庭訊時坦承犯行,並供稱一隻雞是燉湯,另一隻是親戚要的,半買半相送。法官審酌被告曾因非法屠宰雞隻遭市府裁罰及檢方追訴,應當知所警惕,但被告仍無視農委會的家禽屠宰衛生檢查,還在家裡殺雞,且遭查獲被制止,還做後續處理,犯後態度不佳,衡量被告犯後坦承,且屠宰數量不多為由,法官依違反畜牧法第29條罪名,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指定之家禽,累犯,判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是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