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飢餓行銷」手法,定型化契約需載明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等資訊

連結:網購食品飢餓行銷 定型化契約要約束

食藥署今天公告新版定型化契約內容,要求業者在契約加註電話等聯絡資訊;若產品有限量、要預約,也要事先揭露數量並提供確認管道。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公告修正「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受訪表示,過去網購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上僅需揭露公司名稱、負責人等,即起須加註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方便民眾申訴。

林蘭砡也說,網路常有「限量購買」等飢餓行銷手法,但沒有標註到底有多少數量;或有些產品需要預購,可是消費者有沒有訂到產品也不清楚。

新版的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業者必須在訂定契約前載明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連結:網購食品資訊五花八門,定型化契約內容愛注意!(TFDA公告)

近年來由於網路購物方式方便快速,除了生活用品外,消費者也常在網路下單購買食品,然而網路購物無法直接看到產品實體,消費者僅能依業者所提供之精美圖片或宣傳文字,作為購買之參考依據,因此衛生福利部前訂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該部為配合「消費者保護法」已將「郵購買賣」一詞修訂成「通訊交易」,於106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該定型化契約名稱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通訊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資訊,如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二、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內容物之淨重、容量。

三、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應依契約內容履行,且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程序,應提供確認機制。

以通訊交易方式販售食品或提供餐飲服務之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並使消費者清楚了解產品內容及其消費權益。另外消費者網購食品時可把握「看」、「查」、「慎」、「取」四原則:

一、看、睜大眼睛看內容:仔細詳閱商品之內容物、數量與淨重規格及企業經營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資訊,避免落入圖片及文字陷阱。

二、查、手機平板查資訊:若無法於頁面揭露完整內容,可掃描業者提供之二維條碼(QR code)查詢更多資訊。

三、慎、謹慎思量再下單:下單前應留意訂購商品之種類、數量和價格,及商品交付期日與交付方式,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

四、取、取貨檢查要當心:收到商品後應儘速檢查包裝是否完整,及內容物是否有短少或腐敗情形,若有瑕疵時應即時通知企業經營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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