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查市售耶誕節商品,73%標示不合格,驚喜包中多為清倉商品

連結:消基會抽查市售耶誕商品 7成3標示不合格

連結:消基會:耶誕飾品73%標示不全 疑似清倉

消基會於12月5日至15日間,前往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隨機採樣聖誕節應節商品,並購買30件聖誕節應節商品,如聖誕帽、聖誕裝飾、聖誕驚喜包等,樣品共分為兩類,包括17件一般商品及13件玩具商品,並依據《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對採樣商品進行調查,檢視其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消基會表示,抽查的30件商品中,不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高達22件,比例高達73%,17件一般商品中,就有1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包含沒有標示商品名稱、沒有標示廠商資訊、沒有標示主要成份及材料,以及沒有標示製造日期等。

另外,13件玩具商品中,則有7件不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相關規定,不合格率54%,包括沒有標示廠商資訊、沒有標示主要成份或材質、沒有標示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以及扣除2件為非應施檢驗玩具,仍有4件在商品檢驗標示上出現沒標示,或查無資料的問題等狀況發生。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律師張婉萍表示,抽查的商品中有驚喜包,打開看內容物有的舊、髒,甚至有距離製造年份已達5年的產品,消費者如遇到可依民法第359條及民法第364條等規定向業者要求退換貨。

連結:聖誕假期屆至 市售應節商品73%不合格!(消基會新聞稿)

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標示的基本大法,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此外,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7件樣品,其中15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由於許多聖誕裝扮商品的主要使用者以兒童居多,完整商品標示和使用、警語標示更是重要指標;故在此次調查中,消基會也特別採樣13件玩具商品,並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做為檢視依據;而玩具商品應標示事項如下: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三、主要成分或材質。四、適用之年齡。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而在此次調查的玩具,多屬於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中的玩具配件及節慶、派對及裝扮玩具,故商品應於進口時或出廠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檢)驗合格,並註記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輸入及於市面上販售。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3件樣品,其中7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