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幽靈賣家!網購食品無聯絡人及商品資訊,最重依消保法開罰50萬

連結:遏阻幽靈賣家!網購食品無聯絡資訊 最重罰50萬

網購食品成為新興市場,衍生不少幽靈賣家、商品誇大不實等消費糾紛。為解決爭議,消保處與衛福部聯手修法,未來賣家必須載明聯絡資訊、揭露商品資訊,且不得片面規定不得退換或無鑑賞期,否則累犯最高可開罰五十萬元

常見賣家僅標示食品名稱,卻沒有內容物、淨重、數量等資訊,未來須充分揭露;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廠商資訊應主動揭露,交易總價款是否包含運費,計價與負擔方式也應揭露清楚。

為使消費者有思考時間以免衝動購物,也將規定賣家應提供確認機制。此外,賣家不得剝奪或限制消費者契約解除權,常見賣家標示「不享七天猶豫期」或「售出不得退換」等規定,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依消保法當屬無效。

不過,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給付、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以及報章雜誌、個人衛生用品、航空客運服務不在此限。

連結:防網路幽靈賣家賣不實食品 12月起開罰

行政院消保處公布,為防範網路幽靈業者賣不實食品,已完成相關規範修正,預計12月初上路,再不載明經營者資訊、商品內容及總價款等資訊,或剝奪解約權,將依消保法開罰。

相關修正規範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化規範重點有四,前兩項並是被投訴最多的。

一、防幽靈業者不肖得逞,要求網路食品銷售的業者必須載明其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並建議消費者試打電話或試寄郵件,確認屬實再消費,以免衍生糾紛後找不到賣方。

二、防消費惹議,規範業者必須提供以下3種產品資訊,(1)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的尺寸大小,以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等消費資訊。(2)產品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資訊。(3)交易的總價款是否包括運費,計價與負擔方式,也要揭露清楚。

三、提供確認購買內容機制,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等要件的確認機制,契約成立後,必須確實履行。

四、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契約解除權,也就是說不能擅自標示「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內容,但若是消保法規定的合理例外商品或服務,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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