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飼料添加物含「孔雀綠」釀毒鰻魚案,主嫌被控詐欺取財,無罪確定

連結:賣含孔雀綠禁藥 前雲縣消防局秘書詐欺取財無罪確定

雲林縣鰻魚前年被查出含致癌禁藥「孔雀綠」,檢調查出雲林海氏生技公司生產的動物飼料添加物「消化除臭菌」含有孔雀綠,將負責人雲林縣消防局秘書蕭晏松送辦。蕭晏松一審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8月,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除臭菌包裝標籤上有註明「非環境用藥」,認為蕭晏松應非基於不法得利意圖施詐,判他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雲林檢方追查市面上含「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的蒲燒鰻魚片,發現海氏公司涉嫌生產該批「毒鰻魚」的飼料添加物,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晏松被逮捕羈押並以20萬元交保,雲檢依涉犯詐欺取財、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等罪嫌將他與涉案業者提起公訴;蕭晏松案發後移付懲戒遭停職。

雲林地院認定,蕭晏松自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向邱姓業者採購「活性酵母素」,並提供「行政院環保署98年1月10日環署毒字第0980001245號函核准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等文字的「消化除臭菌」標籤,委託該邱姓業者代為包裝後,出售給卓姓、王姓業者,再轉賣給不特定水產禽畜養殖業者使用。

一審法官考量現行法規,業者沒有自行檢驗消化除臭菌是否含有孔雀綠的義務,判蕭晏松等人涉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部分無罪。詐欺取財部分,審酌蕭身為公務人員,卻以不實資訊標籤誤導業者,因販賣數量不多,判處有期徒刑8月。

蕭晏松上訴主張,消化除臭菌標籤的適用範圍只寫牲畜、沒有寫水產。且他當初曾以消化除臭菌成分中納豆菌等益生菌群有驅蟑除臭功效,向環保署提出聲請,經環署函覆稱沒有毒,不用聲請環境用藥許可。他在販售本件消化除臭菌時,以為只要是使用相同菌種的消化除臭菌都可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才將「核准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印在標籤上,同時載明 「非環境用藥」。他沒有詐欺意圖,王姓業者為專業藥師,不可能因標籤上的字號陷於錯誤。

台南高分院認為,雖然環保署函文並非針對本案的消化除臭菌函覆,蕭晏松將其註記在標籤上也不妥適,但審酌他用意僅在告知消費者此消化除臭菌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且標籤有以粗體字註記「非環境用藥」,認定他無詐欺取財意圖。

雲檢也提上訴指稱,蕭晏松販賣標示不實消化除臭菌,有偽造文書、販賣動物用禁藥等犯意,涉案的王姓、卓姓業者與海氏公司也有責。蕭辯稱不知自己買到含孔雀綠的消化除臭菌,法官認為,行政機關未要求飼料製造業者應檢驗食品中是否含有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等動物用禁藥,此部分維持無罪原判。

小編評:小編認為這個判決不是很好,如果真如判決書所說完全不知原料含禁藥,但是製造生產業者本來就要有把關之責任,無心之過也是過,還是必須承擔起該負的責任才對,不然下游被害慘的明泉國際怎麼辦?只是這之間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怎麼分擔與釐清,或許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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