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染髮劑標示成分新制 108年元旦上路(2017/09/28)
連結:染劑新增33成分 標示微調108年上路(2017/09/28)
食藥署今天預告修正草案,預計新增33種染髮劑成分,並且修正染髮劑的標籤、使用注意事項,提醒染髮劑恐引起過敏、呼籲腎臟及血液疾病患者少用,新制最快民國108年元旦上路。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科長洪國登提到,近年國際間的化粧品成分推陳出新,但這兩項法令上一次修法已是民國87年,不論在成分、注意事項都跟不上國際腳步,因此花了兩年時間邀集專家研議修法。
台灣准用的染劑採正面表列,原本僅有71項,但隨著各國研發的新染劑愈來愈多,台灣原先就規定,只要持歐盟或是美國FDA許可證,台灣業者也能使用該成分,今修正草案總計新增33項染劑,讓台灣業者可使用成分一口氣增加到104項。
原本要求業者要在外包裝寫上「除非必要,應儘量避免染髮」,由於不符合時宜,已改為「染髮劑可能引起過敏反應」、「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部位」、「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染髮劑」、「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可能易造成傷害」、「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燙髮」等。
兩項草案將從今天起展開為期60天預告期,蒐集各界意見,預計108年1月1日上路。
連結:預告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TFDA公告)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原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染髮劑)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相關事宜:
- 107年12月31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 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修正後使用規定者,應於108年1月1日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
- 原登記主成分未列於修正後基準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基準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小編評:大家注意,過去核准的成分在這次草案雖然被刪除掉了,但其實不是不能用喔,只是要使用必須檢附歐盟或美國FDA許可證與使用安全文件並辦理查驗登記,台灣業者也依舊可以使用這些成分喔!
連結: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2018/04/13,TFDA公告)
一、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二、原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染髮劑)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相關事宜:
(一)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二)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修正後使用規定者,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
(三)原登記主成分或其種類(氧化性或非氧化性)未列於修正後基準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基準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連結: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2018/04/13,TFDA公告)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使用染髮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染髮劑可能引起過敏反應。
(三)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部位。
(四)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染髮劑。
(五)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可能易造成傷害。
(六)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燙髮。
二、染髮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染髮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或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三)應避免染髮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臉部或頸部,應立即沖洗。
(四)應避免染髮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眼睛,應立即以大
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五)染髮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因使用染髮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
(二)經皮膚過敏試驗後,呈異常者。
(三)頭、頸、臉部有腫脹、受傷或皮膚疾病者。
(四)頭皮或皮膚呈現過敏、發炎狀態或其他身體狀況(患病、病後恢復、生理
期及懷孕期間等)。
(五)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六)其他不適合染髮者。
四、儲放注意事項:
(一)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小編評:正式公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