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食品產業出口衛生證明申請流程暨產品全標示座談會心得(有圖)
會議:食品產業出口衛生證明申請流程暨產品全標示實務座談會
時間:102年11月21日
會議有五大主題:
1.出口衛生證明申請作業流程實務及討論
2.各國�台灣食品標示法規及相關案例比較
3.面對新修定「食品衛生管理法」企業的因應之道
4.消費者對食品標示的期待
5.標示法規之管理與執行
其中對業者實務上比較有幫助的是1.出口衛生證明申請作業流程實務及討論的部分,TFDA的楊技正課程上的非常好,稍做分享;另外也就3.面對新修定「食品衛生管理法」企業的因應之道和5.標示法規之管理與執行的一些注意事項記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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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食品英文證明是指食品外銷到他國依他國政府法規要求所必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共有四大類,分別為外銷食品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四種,我國食品廠要申請外銷食品英文證明的對口單位是食品藥物管理署,至於要檢附哪類文件給外國廠商由與你合作的外國食品貿易商告訴你,問TFDA或海關單位是不會有答案的。
四大外銷英文證明介紹:
1.衛生證明(SANITARY CERTIFICATE)
內容:由所轄衛生局依我國GHP,進行工廠查核,及對該產品進行抽樣,並依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各類食品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後,開立之證書。自102年1月1日起(以本署收文日期為準)文件效期延長為一年(101年12月25日FDA食字第1011304176號函諒達)。
2.加工衛生證明(MANUFACTURED SANITARY CERTIFICATE)
內容: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於業者向該局申請「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涉及食品衛生安全加註條件查核。自102年1月1日起(以本署收文日期為準)文件效期延長為一年(101年12月25日FDA食字第1011304176號函諒達)。
3.檢驗報告(TEST REPORT)
內容:由業者自行將產品送至認證實驗室,依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各類食品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後,開立之證書。
4.自由銷售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S AND MANUFACTURE)
內容:證明該產品為本國製造,並可自由銷售至他國。
其他注意事項:
1.四大文件中,只有自由銷售證明是純書面審核
2.四大文件的申請都是審查合格後才收費
3.四大文件會涉及檢驗的是衛生證明和檢驗報告
相關文件下載:
TFDA首頁(http://www.fda.gov.tw/)> 便民服務 > 下載專區 > 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表單
申請文件下載:
所有的外銷食品英文證明申請規範都在連結可以查詢,內有下列表單可供使用:
☆《申請函》-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
☆《申請函範例》-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
☆《申請函》-外銷食品加工衛生證明
☆《申請函範例》-外銷食品加工衛生證明
☆ 申請流程圖(102年4月26日修訂)
☆ 衛生證明樣張
☆ 檢驗報告樣張
☆ 自由銷售證明樣張
☆ 加工衛生證明樣張
☆ 證明事項屬性歸類表(加工衛生證明)
☆ 外銷食品英文證明公文函
文件申請收費方式:
☆ 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公文通知業者到本署繳納證明書費及領取證明。
☆ 證明書費用:
1. 自由銷售證明:每件1,000元(每增加1份另繳100元)
2. 檢驗報告:每件1,000元(每增加1份另繳100元)
3. 衛生證明(含「加工衛生證明」):每件2,500元(每增加1份另繳100元)
☆ 檢驗費用:「檢驗報告、衛生證明」之檢驗費用,依檢驗項目另計;收費標準依認證實驗室收費標準計算。
☆ 可臨櫃繳費或以匯票、即期支票方式辦理繳
書面審查事項:
一、申請英文證明應檢附:
1.要求由我國衛生機關出具證明之英文(或中文)國外信函或信用狀影本
-如為申請加工衛生證明,則檢附對方國家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其他以茲證明要求開立食品衛生安全加註條件之文件
2.工廠登記證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加工衛生證明者,僅須檢附其中之一項即可
3.產品品管記錄資料,含產品製造流程及檢驗品管等資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請附上其材質或使用等安全性測試資料)
-需2-3批次或3-5天(若產品為首批生產或僅生產1批次,請提供說明文件;若為低酸性罐頭食品應檢附食品工業研究所核發「國產罐頭食品殺菌資料申報表」或「低酸性無菌加工及包裝產品殺菌值評估報告書」)
-申請加工衛生證明須另檢附與加註條件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4.內外銷產品樣品及其內外包裝照片乙份,公司僅生產外銷產品者,免附內銷產品樣品及照片(但須提供說明切結文件)
-申請加工衛生證明者,免附樣品
二、申請書、資料證件是否確實填全、備齊,且檢附之書件均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三、申請之產品其成份是否確實為准用之食品原料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若產品成分含有微生物之原料,請提供購菌證明文件
四、產品包裝標示及內附之說明書等是否合乎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添加物標示、添加物許可證、營養標示及特殊規定等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五、產品應與所附證照「主要產品欄」或「營業項目欄」內項目相符合
六、檢附照片以可以清楚看清楚標示之字樣為原則(專利字號或專利字樣請檢附相關專利資料)
七、確認申請英文證明之種類(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及份數。
八、申請「衛生證明」者,一併確認外銷之產品是否全數製作完成,以茲安排抽樣日期
九、申請「加工衛生證明」 ,業者須告知產品生產日期及符合該等條件須檢驗(或查核)之項目及標準,以利查核
十、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涉及食品衛生安全加註條件之查核,請填寫「外銷食品加工衛生證明申請函」,本署將配合產品製造日期進行實地查核。
十一、其中有關加註事項涉及食品衛生之屬性(詳如證明事項屬性歸類表),申請「在衛生條件下進行包裝及生產,且不含危害健康的有毒物質」、「產品中不含○○化學成分(如三聚氰胺)」、「產品中微生物檢驗結果」、「產品中有害物質殘留須低於○○政府規定」、「產品及原料未經過藥物、放射線等處理而影響品質」、「產品適於人體食用」等加註事項查核時,業者須明確告知本署符合該等條件須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以利本署協助查核。
十二、委託製造之產品須檢附:
1.製造商之工廠登記證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申請加工衛生證明者,須檢附委託製造商之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其中一項
2.申請者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委託製造文件影本
十三、申請「檢驗報告」者,申請者於收到本署通知公文日起15日內,將樣品連同本署公文函,逕送本署通知之合約認證實驗室,並繳交檢驗費用
-如申請者已於本署通知日前,自行將樣品送至本署指定之合約認證實驗室檢驗,則實驗室之檢驗日期不得逾檢驗報告申請日前30日
十四、產品僅外銷無內銷者,須提供說明切結文件。
十五、若須於「自由銷售證明」加註「fit(s) for human consumption」或「sold freely in Taiwan」,須檢附符合我國該類食品衛生標準之檢驗報告
-「fit(s) for human consumption」僅代表該產品符合我國該類食品衛生標準,並非符合輸出國之衛生標準
其他廠商提問:
1.台灣國內不合法的東西或是不可食用之原料,就算輸入國法規核可,因為在台灣無法開立符合食用原料與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所以也無法外銷;所以請記得國內不可以吃就不要送到外國給別人吃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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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堂課3.面對新修定「食品衛生管理法」企業的因應之道和5.標示法規之管理與執行課程部分食管法執行細則草案尚未出爐,很多部份林顧問和盧管理師還是依照6月19日頒布的食管法法條逐條講解,無法回覆某些問題,僅記錄特殊案例說明:
3.面對新修定「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
以下為林顧問提出的問題,因為法律尚未明定或函釋,所以沒有答案,但紅字部分是我的看法。
台灣的成分標示尚待釐清的問題-
•有些原料若在製程中經過化學反應後,沒有出現在終端產品中,是否仍須標示?
Ans.個人認為要,但是可以標明最終殘品不殘留。
•同一功能的多種添加劑名稱要如何標示?如甜味劑(A物質, B物質…)
Ans.建議同甜味劑(A物質、B物質…)、防腐劑(C物質、D物質…)
•草案中規定,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屬天然香料,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天然香料的定義為何?成分論(包含溶劑和載體皆為天然)或功能論(只要香味貢獻添加物為天然)。
Ans.天然香料目前無定義,但個人認為經過化學性萃取揭不可稱為天然香料,但物理性的研磨或簡單的稀釋可以接受。
–多種香料是否可以標示為:香料(香草香料,藍莓香料,橘子香料)。
Ans.個人認為可以。
台灣的原產地標示尚待釐清的問題-
•若在台灣混裝的食品當中之原料來自多個產地,是否需標示各原料的原產地?若產品已在台灣經過加工或實質轉型,原產地是否標示為台灣?
Ans.要;對,除非另有規定者。
•若原產地依季節更替而有不同,需要置換標籤或是把所有產地放在同一標籤上?
Ans.需要換標籤,不可混標。
5.標示法規之管理與執行部分
1.依照包裝食品的定義,便利商店的三角飯糰因為不符合固定密封、可延長保存期限的特性,故不屬於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但廠商多自發性完整揭露營養標示。
2.廣告詞「奈米」鈣不能用,因為沒證實安全性與產品規格符合性。
3.維生素E可做為抗氧化劑和營養成分,若食品中做為抗氧化劑則不得做營養宣稱(如富含維生素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