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比吸毒嚴重!出國買藥超量可判10年
明年7月開始,食藥署明確規範限量標準,若不小心買太多,不只被罰錢,最高還會被處10年徒刑
許多人從日本回來,最愛買藥品,綜合維他命、感冒藥、腸胃藥,甚至是眼藥水,通通超熱門。但從明年7月開始有數量限制,維他命類最高1200顆,新表飛鳴、胃藥類,最高1000顆,正露丸、合力他命最多2瓶
萬金油未來一次只能帶3大瓶或12小瓶,龍角散6小盒,撒隆巴斯2盒,全部的藥品最多只能帶上6種。就連隱形眼鏡都有限制,也只能帶6對回國。食藥署藥品組科長連恆榮:「超過限量依照藥事法的規定,最重可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科1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資深媒體人徐嶔煌在臉書炮轟,政府管太多,剝奪國人出國旅遊小確幸,想買個藥妝還得看限制,只是幫朋友多帶藥品回國,有可能被判刑,罰則還比吸食毒品嚴重,有網友留言回應「太扯」!日後想多帶藥品回台,可得多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跟奶粉開罐價一樣, 罵一罵又縮回去了!
網路流傳國外帶回超量、超次維他命或藥品,明年7月起將會坐牢,衛福部今天說,只會罰上網賣藥,其他頂多沒收;但相關規定引起民怨,將會調整
最近有部落客抨批政府管太多,國外的維他命比較便宜,民眾自用送禮而超量帶入境,「竟然要坐牢,刑責比吸毒重」
「沒有那麼嚴重」,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今天指出,境外攜入超量超次的藥品、膠囊錠狀食品等,旅客可以自行丟棄、退運,只有上網販售藥品,才會面臨無照藥商販售偽藥的刑責
她說,「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是陳年規定,清單上的維他命、藥膏的品項及數量限制,不符合現今民情;食藥署將會調整,會根據民眾經常自美國、日本、澳洲帶來的常用藥品,重新調整品項和限量規定,至於食品組也討論維他命等膠囊錠狀食品是否放寬限量
重點是,她說,明年7月之後,民眾如果想要自國外攜入超量藥品,必須事先申請,不再是目前的事後補申請;如果是處方藥品郵寄入境,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
戴雪詠強調,藥品不是土產,維他命A之類的脂溶性維他命,吃多了也會中毒
小編OS: 重點是, 我們是幫親朋好友代買, 也沒賺錢, 也不會想不開全自己吃, 吃到中毒啊! 規定那麼嚴格, 有事嗎?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強調,只要不是跑單幫、假自用真販售,一般民眾出國買藥回來,即使超量,也絕對不會因此被關、也不會留下前科記錄!外界「超量攜帶藥品、維他命,又未事前申報,可能被移送法辦,甚至坐牢」傳聞實在太誇張了
赴日買藥超量「關十年」? 食藥署:有販售才算
呂秋遠律師也認為食藥署沒講清楚,根據藥事法規定應該是不要郵寄超量或未經核准的藥品回台才會有刑事責任
有不少日本大牌維他命台灣沒有日本賣到嚇嚇叫,未來要是攜帶超量,通關時就會被要求退運或者當場放棄,但如果在限量內帶回事後卻又進行買賣販售才會涉及刑事責任,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說法我勉強可以接受:
食藥署擬放寬標準 海外藥品攜量
任何衛生機關都不可能無限制民眾攜帶藥品返國,一定會限制攜帶量,避免非法交易與意外傷害
日本藥品就算符合當地法規,但外包裝沒有中文標示,一般民眾無法正確使用藥物,確認禁忌與副作用,很可能導致藥物損傷,並且攜帶數量超過一定範圍,便可以合理懷疑使用目的,非常有可能會將藥品轉售或贈與他人
藥事服務屬於專業行為,未領有專業證照不能隨意販賣或贈與藥品,而且民眾使用非法藥物引起傷害時,也沒辦法申請藥害救濟,對於自身權益有很大危害,生病應該找醫生,使用合法藥物,才能降低藥害風險
小編OS: 藥品的使用, 還是要經過專業醫師或藥師指導, 像小編頭痛不舒服時也會選擇使用日本買的”露露”, 可是真的不知道這樣用對不對?擦止癢的藥膏也用過幾種, 甚至有液態OK蹦, 我覺得應該是要有管道諮詢這些國外買的藥品到底適用在甚麼狀況, 可以用多少, 怎麼用? 而非單純禁止從國外大量購入使用, 難道買少了就不會用錯嗎? 旅遊一趟是真的能買多少?
有關媒體錯誤報導民眾購買超量藥品回國罪比吸毒重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鄭重澄清,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應符合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如果數量超過該表規範,經海關查獲時,可直接辦理退運或放棄並不會移送法辦,只有在民眾將自用藥品於網路或相關通路販售予不特定對象時,才會涉及違反藥事法第82條及83條規定,絕非如媒體報導超量就會直接被判刑最高十年一事!
有關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為多年前訂定,已經無法實際反映社會現況,食品藥物管理署刻正蒐集其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並考量我國民情需求,已邀集消基會、旅行業公會及藥業公會討論,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在兼顧情理法下,重新修訂「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藥品並非一般商品,許多國外的藥品品質未經過政府把關且無中文標示,民眾擅自購買服用、沒有注意正確用量用途、禁忌及副作用等,有可能導致傷害危害健康,且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花錢又傷身。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國人如有身體不適,應就醫或循正當管道取得合法藥品,以保障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