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吳焜裕最快明年擬提案修法,將「賞味日期」也納為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項目,盼藉此讓即期食品可打折提供給需要者,減少食物浪費和報廢量,以降低逾期食品流通風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現僅規定包裝食品須標示「有效日期」,逾有效日期的食品不得販售,立委吳焜裕表示,歐盟、加拿大、日本等除有效日期外,業者還能標示賞味日期,即在賞味日期前的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風味,但逾期不代表不安全或不能吃,與有效日期的定義有別。
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強調,食品製造出廠後,因業者無法掌握通路商保存條件,有效日期通常訂得較短,間接造成浪費食物、逾期食品問題,強制標示賞味日期只要政府在實施前給緩衝期,業界不會執行困難。統一回應,食品均配合法規標示。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已輔導賣場設「即期品專區」,但業者不執行並不會開罰。家樂福表示,分店都設該專區,將距有效日期兩個月內的食品以原價5到8折銷售;大潤發坦言,擔心民眾買即期品會衍生糾紛,暫不設專區。
小編OS:「賞味日期」指的是產品最佳風味的時間,時間是落在「有效日期」之前,又不是延長有效日期,加個賞味期限有意義嗎?廠商和通路可以自己掌控在快到有效期限前打折提供給消費者,不需要等強制標示賞味期後來執行,與其訂這樣的法規,不如好好輔導賣場的「即期品專區」「即期品通路」或著產品走入「食物銀行」的流程,減少浪費,例如建立「即期品專區」捐贈抵稅方法(見連結)。
甚者,不如立法建立逾期食品再利用指引守則,畢竟預期食品再利用在歐美也行之有年,在我國卻無法執行,好好處理逾期食品絕對更有效減少食品浪費,可以參考英國的範例-英國咖啡店專賣「垃圾食物」,拯救上百噸「過期但沒壞掉」的食物(iQC舊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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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expiration date, use by),指的是食物可保存且還符合安全標準的期限;「賞味日期」則是指食物尚維持其外觀、質地與風味的期限。簡單來說,前者的重點是「安全」,後者關注的面向是「美味」。 「美味」與「安全」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例如,通常台式麵包出爐兩、三天後,麵包體就會坍塌、口感不再鬆軟;而有些油炸食品放一陣子就開始出現油耗味,薯條才放半小時就不再酥脆。但這並不代表食物壞掉了,要吃還是能吃,只是不好吃罷了。所以,「賞味日期」必定會比「有效日期」還短,但食品只要在有效日期前吃掉還是OK的。
根據衛福部的說明: 「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時,必須依據食品組成分、製程及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也就是在食品的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 請大家注意最後一段話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換言之,台灣食品安全規範概念下的有效日期,除了要符合安全性之外,更要維持「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所以這是不折不扣的「賞味日期」概念。正因為台灣實際規範的是「賞味日期」,所以坊間常會有種流言,傳說食品廠為了避免糾紛,通常訂出的有效日期通常都比實際期限還要短,所以食品若超過有效期限幾天,還是可以吃的。
歐盟根據食物的類型,要求廠商標示有效日期或賞味日期。請注意,歐盟的規定是二選一(either or),而不是雷射槍委員所說的兩種都同時標示。至於如何二選一,也不是亂來的。人家歐盟也規定很清楚,哪些可以用best before,且都是正面表列。而德國的作法則更前衛,例如,某些可長期保存的食品(如鹽巴、砂糖等)甚至可以只標示製造日期,無需標示有效日期。換句話說,文青最愛的歐盟實施這樣的政策,事先不僅有研究依據,邏輯也很清楚。
小編評:鬼王超酸,不過也從法規面幫小編上了很多課,給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