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買餐券好用不吃虧

餐券不同於其他商品,不管是當場實付或網路刷卡,消費者均需先購買再使用。為了避免購物糾紛影響心情,食藥署因此制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保消費者權益。

過優惠期 仍可抵消費

最常見的餐券糾紛是優惠期限問題,許多人買太多或忘了使用,等到想起來,已經過優惠期了,這時至餐廳使用,當然無法享用到原先優惠。鄭維智指出,餐券過了優惠期,仍可使用,但只能比照當初購買金額,例如餐券金額為一千元,就抵扣餐點費用一千元。避免爭議,建議消費者購買後應儘速使用。

毀損更換 須收手續費

至於毀損部分,依照規定,只要餐券上內容足以辨識重要內容:如服務或優惠等,消費者得請求業者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餐券,但業者可酌收手續費,紙本上限為五十元,晶片卡、磁條卡上限為一百元。

退費條款 餐券須註記

如果買太多餐券,可以退嗎?「當然可以」,且業者不得加收任何費用,如手續費,而餐券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也應註記退款方式。如果消費者持餐券至餐廳,商家惡意拒絕提供服務,或是違反上述規定,依消保法可罰三萬至卅萬元,遲未改善,可再罰五萬至五十萬元。業者不能因為餐券為低價促銷,給予差別待遇。

連結:搞懂規則!買餐券 吃好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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