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持續加強查緝標示異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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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稽查產地標示不實或不符規定之服飾、寢具、毛巾、襪類、鞋類及袋包箱等商品。
2.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停止陳列、販賣,拒不遵行者,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3.涉及刑法第255條商品原產地虛偽標記罪案件,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處以有期徒刑3至6個月不等。

原來國內有「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這種東西,
也沒想到原來標籤不時會涉及刑法,
我還以為罰錢了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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