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表一「塑膠材質燃燒試驗鑑別」增加「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品項。
二、刪除第三節「耐熱性試驗」。
三、「鉛之檢驗」及「鎘之檢驗」修正「容量瓶」、「標準溶液之配製」及「含量測定」。
四、「高錳酸鉀消耗量之檢驗」修正「含量測定」。
五、「重金屬之檢驗」增列「試劑之調製」。
六、「鄰苯二甲酸酯之檢驗」增加檢驗品項,「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及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其檢驗流程一併修正。
七、「著色劑之檢驗」修正「檢液之調製」。
八、修正檢出限量。
九、增列附註二。
十、增修訂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