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塑膠食品容器耐熱性 4件不合格
食藥署今天公布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稽查結果,在54件產品的熱性試驗中,有4件不合格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發佈今年3-4月期間執行的「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總計查核33家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工廠
其中有1家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缺失,且複查不合格已依法處辦中,其餘GHP缺失及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皆已改正完成
食藥署另行抽驗54件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進行耐熱性試驗,2業者共4件不合格,包括今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3件,已被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及宇昌企業公司的1件,由轄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中
4件與耐熱標示不符,不合格率7.4%,包括1件保麗龍泡麵碗和3件塑膠杯、冰淇淋杯蓋,4件產品均已改標完成,除保麗龍泡麵碗還在行政程序處辦中外,其餘3件標示不實為同一廠商,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5萬元
4件耐熱測試與標示不符的產品,都是實際耐熱溫度較標示耐熱溫度低,包括保麗龍碗標示可耐熱85℃、其餘3件塑膠容器標示可耐熱70~90℃,經烘烤1小時後都發生外觀變形,業者已下架改標完成
食藥署指,3件塑膠杯、冰淇淋杯蓋耐熱測試變形的業者為彰化縣今仁公司,已被衛生局依法罰5萬元,另1件泡麵碗耐熱測試變形為彰化縣禹昌公司生產,由衛生局處辦中;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缺失的業者為新北市瑞億塑膠公司,依法可處6萬~2億元罰鍰,衛生局處辦中
連結:104年「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之稽查結果
「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總計查核33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工廠,抽查53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標示。另抽驗54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進行耐熱性試驗,共4件不合格,由轄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缺失1家複查不合格已依法處辦中,其餘GHP缺失及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皆已改正完竣。
為健全食品容器具製造前端標示管理,提升市售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之標示合法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度3-4月間會同7縣市衛生局,針對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重點查核項目包括: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工廠之製造業者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並針對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抽樣檢驗耐熱溫度符合性。
該署重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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