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碗、盤及碟,經常被餐飲業或一般家庭用來作為盛裝食品的容器,食藥局於今(102)年3月11日預告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草案,明確指定此三類塑膠類食品容器應標示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事項,提供充分資訊,避免民眾不當使用。
所謂「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是指以塑膠為主要材質,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並經清洗後可重複使用的盤、碗及碟,例如美耐皿類盤、碗及碟等。其實,食藥局已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去(101)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進行產品標示,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食藥局再次規劃將塑膠類碗、盤及碟也納入應進行產品標示的品項,這項草案目前正公開徵求各界意見,預告期60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食藥局將依所蒐集之意見,做為修訂之參考並正式公告。
至於市面上販售的重複性使用塑膠湯匙、筷子等餐具,因目前衛生署公告規範的對象包括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等6類產品及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標示,上述餐具仍請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其他相關規定可至食藥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草案Q&A」(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391)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