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限制詞彙,扼殺創意

連結:政府管太多:妝品廣告限制詞彙 扼殺創意

2009年時更進一步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規範化妝品廣告能使用及不能使用的詞彙,若是廣告業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詞句,就會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開罰5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化妝品廣告文案的林先生說,衛福部規範化妝品廣告用詞根本是限制言論自由、扼殺廣告創意。林先生舉例說,在衛福部規範不能使用的用詞中,包括減少蚊蟲叮咬、防蚊,或是細胞再生能力等,但是目前部分化妝品因為添加香精或其他成分,加上新的科技研發,部分化妝品確實有減少蚊蟲叮咬、防蚊,或輔助細胞再生的功能,相關限制沒有隨科技進步做調整,不僅管太多也不公平。文化大學廣告學系主任羅文坤說,化妝品不斷推陳出新,衛福部硬性規定可使用的廣告用詞,未隨時代進步改變,管理缺乏彈性,確實會限制廣告創意的發揮。

小編評:其實是可以宣稱細胞再生的喔,只要廠商檢附完整的實驗數據與檢驗報告,搭配完整的廣告文案送審就可以囉,只是化妝品廠常常都拿不出完整又嚴謹的實驗報告因此審核根本不會通過,這樣也要罵政府管太多?再者,電視報紙上看到很多化妝品大廠也著DNA修復或是逆齡奇蹟之類的鬼扯廣告詞虎爛消費者,本來就應該管理,執法的要求本來就是應該嚴謹以對、避免違法,這篇報導的論點看在小編演哩,真的是狗屁不通。

 


連結:有關化粧品廣告管理事項食品藥物管理署澄清說明

有關報載「衛福部硬性規定化粧品可使用的廣告詞句,未隨時代進步改變,管理缺乏彈性,確實會限制廣告創意的發揮」乙節,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化粧品廣告宣稱,依規定不得涉及誇大不實及醫療效能宣稱,為使業者有規可循,本署蒐集歷年廣告相關詞句,並於102年3月26日令「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本例示及列舉為一範例,非以此為限。本署化粧品廣告審查,秉持尊重業者之創意,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下,以不涉及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為審查原則。並已參酌國際間管理規範,前已於102年6月編訂「化粧品廣告製作指引」,作為業者廣告之製作標準參考依據。

小編評:TFDA新聞稿回覆了,文中的化粧品廣告製作指引文件大家自己下載來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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