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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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蝦及其製品。(二)蟹及其製品。(三)芒果及其製品。(四)花生及其製品。(五)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六)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小編評:終於出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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