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102.12.31部授食字第1021351962號公告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修訂「安默西林(Amoxicill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及家禽類蛋等六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康黴素(Kanamycin)、左美素(Levamisole)、林可黴素(Lincomycin)及泰妙素(Tiamulin) 」在家禽類蛋;「拉薩羅(Lasalocid)」在雞蛋共七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安保寧(Amprolium)」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禽類蛋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等六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芐青黴素及普羅卡因芐青黴素(Benzylpenicillin及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本標準中配尼西林(Penicillin)係指PenicillinG(即Benzylpenicillin之其他同義名),考量Benzylpenicillin之標準已重新評估,原配尼西林之殘留容許量配合刪除。
六、 增訂「培可黴素(Bicozamycin)」在牛、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訂「Cefuroxime」在牛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八、 增修訂「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Oxytetracycline及Tetracycline)」在十足目、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九項殘留容許量;本標準備註二亦配合修正。
九、 增修訂「氯吡啶(Clopidol)」在牛、綿羊、山羊、雞、火雞之脂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 增訂「氯噁唑西林(Cloxacillin)」在綿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十一、 增訂「Diaveridine」在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二、 增修訂「衣索巴(Ethopabate)」在雞之脂、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三、 增修訂「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在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四、 增修訂「氟尼辛(Flunixin)」在馬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五、 增訂「Hydrocortisone」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山羊之乳等十一項殘留容許量。
十六、 增訂「Josamycin」在豬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十七、 增修訂「馬杜拉黴素(Maduramicin)」在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八、 增修訂「苯並嘧唑甲氨基甲酸 (Mebendazol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九、 增訂「六肽黴素(Nosiheptide)」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 增修訂「歐黴素(Oleandomycin)」在牛、綿羊、山羊之乳等三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一、 增訂「Orbifloxacin」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及牛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二、 增修訂「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禽類蛋、十足目、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三、 增訂「Piperazine」在豬、其他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其他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四、 增訂「Prednisolone」在牛、其他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牛及其他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五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五、 增訂「Pyrantel」在豬、馬及其他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六、 增訂「Pyrimethamine」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七、 增修訂「仙杜拉素(Semduramicin)」在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八、 增修訂「觀黴素(Spectinomycin)」在其他家畜類及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九、 增修訂「史黴素(Spiramycin)」在家畜類及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三十、 增修訂「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在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二項殘留容許量。
三十一、 增修訂「三甲氧芐氨嘧啶 (Trimethoprim)」在馬及其他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