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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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適用於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包括不需加熱調理即可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及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
三、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規定標示外,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
四、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屬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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