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規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規範對象及應建立記錄資料範圍,爰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 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 明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定義。(第三條)
四、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第四條)
五、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輸入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第五條)
六、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第六條)
七、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包裝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第七條)
八、 明定食品業者應詳實記錄及保存記錄之方式及期限。(第八條)
九、 明定主管機關得對食品業者之追溯追蹤系統進行查核。(第九條)
十、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