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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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增修訂大安氟奎林羧酸(Danofloxacin)在牛乳之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為免訂容許量。

四、增修訂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在牛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五、增修訂康黴素(Kana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六、增修訂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在綿羊、山羊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綿羊、山羊之乳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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