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增修訂大安氟奎林羧酸(Danofloxacin)在牛乳之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為免訂容許量。
四、增修訂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在牛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五、增修訂康黴素(Kana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六、增修訂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在綿羊、山羊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綿羊、山羊之乳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