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360期
修正案重點節錄: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如下:
1.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國)」,須加標「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2.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3.直接供飲食場所:由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本人認為,若要走入國際貿易體系,豬肉開放萊劑將無法避免,畢竟國際法規協和不是讓你玩牛不玩豬的,接下來美國是否會對於豬肉要求比照辦理,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