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五)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六)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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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需報驗,未經查驗不可售(TFDA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