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包裝乳品乳含量須達5成

來源:鮮奶含量過半 才叫調味乳

衛福部食藥署擬定新的乳品標示草案,未來使用鮮奶超過一半的飲品,才能叫調味乳,否則只能稱為「乳飲品」,甚至只能做為一般飲品

乳品與乳粉產品未來將分八大類:鮮乳、保久乳、乳粉、調味保久乳、調製乳粉、調味乳、乳飲品及保久乳飲品

鮮乳與保久乳都是百分百鮮奶,只是殺菌方式不同。乳粉則是由剛擠出來的生乳去除水分所製成,可說是含量百分百的奶粉

成人奶粉若以乳粉為主原料,再添加與麥芽糊精或果寡糖等機能性成分所製成,只能稱為調製乳粉

使用超過五十%鮮乳、生乳或是保久乳調製的飲品才能稱為調味乳

若原料是以奶粉還原成與鮮奶一致的還原乳,或是以還原乳另再加上鮮乳、保久乳等調製而成,就需標為「乳飲品」,且其中乳含量必須過半才能叫做乳飲品;若含量更低,則只能當作一般飲品

 


來源: 調製乳粉標示 7月上路

部分市售奶粉含乳量不足,為避免民眾誤以為買到「純奶粉」,食藥署昨公告乳品標示規定,新增「調製乳粉」標示,業者必須在包裝上以中文顯著加標「調製乳粉」以及「乳粉含量」,如標示不實,可依食管法處以4萬到400萬元,沒有標示則處以3萬到300萬元。新規定7月起施行

乳含量逾5成 才能宣稱為乳品

7月1日施行新規定,乳含量達50%以上的乳品,才可以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

至於沖泡後飲用的調製乳粉產品,新規定要求乳粉含量須達50%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必須辦理查驗登記許可,才能製造銷售,食品藥物管理物另有規定。不屬於這次乳品標示規範的對象

食藥署今天也公布許可在案的嬰兒奶粉202件,民國102年度檢驗全數合格,檢驗項目包括:衛生安全(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沙門氏菌、仙人掌桿菌、阪崎腸桿菌、黃麴毒素M1、鉛)、營養標示符合性(鈣、磷及鈣磷比)、三聚氰胺及DEHP等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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